首页 >> 历史、地理>> 三国史>> 第十二章 曹魏的屯田

二、民屯的组织


    曹魏屯田原来并无所谓民屯与军屯之别,近代史家为了叙述和研究的方便,始加以区分。实则,二者很难截然辨别,因二者有同有异,同处在于均为供应军粮而兴办,且均采取军事编制,有战争时参加民屯的劳力亦需执干戈以对敌;异处在于军士以战守攻取为主,屯田民则主要从事农垦生产,二者在编制与待遇上亦有区别。论创办先后,民屯在先,兹先谈民屯,据《后汉书·百官志》注引《魏志》曰:
    曹公置典农中郎将,秩二千石;典农都尉,秩六百石或四百石;典农校尉,秩比二千石。所主如中郎,部分别而少为校尉丞。
    典农系统与一般郡县行政系统有不同的组织与编制。典农中郎将和典农校尉相当于郡国守相级地方官。大的郡国设典农中郎将,小郡设典农校尉。典农都尉也叫“屯田都尉”或“绥集都尉”。顾名思义,绥集都尉设置在边疆多事之地。如《三国志》卷16《仓慈传》言:“建安中,太祖开募屯田于淮南,以慈为绥集都尉”。因淮南界吴,故置绥集都尉,亦寓有安抚屯田农民之意。典农都尉和绥集都尉相当于县令长。为了适应战争的需要和加强对屯田民的管制,屯田官带有军衔。典农都尉下面的生产单位是屯,屯置司马一人,主管屯内生产事务。《晋书》卷16《食货志》载晋武帝咸宁元年(275年)诏令说:
    出战入耕,虽自古之常,然事力未息,未尝不以战士为念也。今以邺奚官奴婢著新城,代田兵种稻。奴婢各五十人为一屯,屯置司马,使皆如屯田法。
    以上引文说明:(1)新城屯田原由“出战入耕”的战士担任种稻,自邺奚官奴婢来后,即改为民屯,所以按屯田法处理。(2)当时魏有二个新城,一为合肥新城,一为在今河南伊川县西南的新城。后者接近洛阳,当即武帝诏书中所说的新城。晋统治者把奴婢安置在这里,免除其奴婢身分,使之积极从事生产。(3)管理民屯的基层生产单位是屯,屯的长吏是司马,屯司马也叫“农司马”或“典农司马”。(4)“奴婢各五十人为一屯”句,一般均解释为一屯奴婢人数为五十人,我以为应当是有男奴女婢各五十人。因屯民通常均以家为单位,故以奴婢各五十人配成五十对为一屯,这样,从一屯的总人数看,尚少于带有家属的屯田民。若男奴、女婢各五十人自行屯田,则不能繁殖后代,且易招致逃亡事件。故不论从文意与人事关系看,均应释为奴婢各五十人,配成五十对,进行屯垦。以上诏令虽系入晋以后所颁布,但所言屯田法,当系曹魏旧制。
    由于古代史家对类似屯田这样的经济制度重视不够,所以有关屯田史料极少。唯从《三国志》卷28《邓艾传》中尚可窥知一些民屯官吏的名称。邓艾原籍义阳郡棘阳县(在今河南南阳市与新野县之间),少丧父。曹操破荆州,被徙往汝南郡,为典农部民,养犊,年十一,又随母至颍川郡,后在典农都尉属下作学士,以口吃,不得作于佐(主要属吏),为稻田守丛草吏。但,口吃的缺陷,毕竟掩盖不了邓艾的杰出才干。后来他还是作了典农功曹,功曹是襄城(从颍川郡分出的郡)典农中郎将属下主要官吏,典掌用人和刑赏,因之也被称为典农纲纪。邓艾还作过上计吏,上计吏每年年终代表典农中郎将去中央报告政绩,因此,邓艾有机会见到太尉司马懿。司马懿对他很赏识,辟之为掾。不久又升尚书郎。那时朝廷欲广田畜谷,故使邓艾“行陈、项以东至寿春”。艾遂倡议在淮南大规模进行屯田。
    在这里,不能不谈一谈民屯系统的典农官归朝廷那个部门管辖的问题,传统的说法是归大司农领导,这是不符合实际的。东汉以降,君主专制体制日益强化,三公与诸卿的实权已被内朝的尚书台所夺,特别是曹操掌权时期,所谓公卿若非曹操亲信,更无权势可言。当时大司农的官职还是有的,建安十八年(213年),操进位为魏公后,进其三女为贵人,献帝“使使持节行太常大司农安阳亭侯王邑”往邺纳聘,像王邑这样的大司农自然不可能过问屯田之事。根据操褒奖枣祗令和任峻、国渊等传所显示,兴办屯田,乃由操亲自主持。当枣祗提出对屯田民采用分成制的剥削方式时,操本人亦拿不定主意,使枣祗与守尚书令荀彧“议之”。说明尚书令兼管屯田事务。前已叙及,当操兴办屯田后,前有枣祗、任峻,后有国渊。任峻是第一个典农中郎将,主管许下屯田事务,史言“军国之饶,起于枣祗,而成于峻,于是州郡例置田官。”大约在建安十一年(206年)左右,国渊以司空、丞相掾主持屯田事,五年中,仓廩丰实。建安十六年(211年),操西征关中,改任国渊为“居府长史,统留事。”事实说明在曹操时代,屯田事务主要由各郡国典农官主持,遇有重要事项,例如对屯田地点的选择及处理屯田农民的逃亡等,则由屯田官直接向操请示办理。至于曹操领导下的司空、丞相府和魏国建立后的尚书台,都对屯田官起领导作用。以上邓艾以尚书郎在淮南大规模地兴办军士屯田就足以说明问题。其他如尚书“(何)晏等专政,共分割洛阳、野王典农部桑田数百顷”;司马炎为晋王时,“尚书令裴秀占官稻田”等事,都说明尚书台主管屯田事务,故尚书台官长能利用职权侵占典农部田,即所谓“近水楼台先得月”者也。
    曹丕代汉以后,随着军屯的普遍建立,设置了“专掌军国支计”的度支尚书。如《晋书》卷37《安平献王孚传》:
    初,魏文帝置度支尚书,专掌军国支计。朝议以征讨未息,动须节量……及明帝嗣位……转为度支尚书。孚以为禽敌制胜,宜有备预。每诸葛亮入寇关中,边兵不能制敌,中军奔赴,辄不及事机,宜预选步骑二万,以为二部,为讨贼之备。又以关中连遭贼寇,谷帛不足,遣冀州农丁五千屯于上邽,秋冬习战阵,春夏修田桑。由是关中军国有余,待敌有备矣。
    由此可见度支尚书的职掌是筹划军粮,足食济军。从这事例,更能说明为了供应军粮而兴办的屯田事业,归尚书台领导,自然是顺理成章的。
    吴、蜀二国虽然没有设置度支官,但吴国的节度官,则相当于度支尚书。《三国志》卷64《诸葛恪传》言孙权令诸葛恪“守节度,节度掌军粮谷,文书繁猥,非其好也”。后来代替诸葛恪为左节度的顾谭则“每省簿书,未尝下筹,徒屈指心计,尽发疑谬”。可见节度官是执掌军粮的算计、支付等所有军粮供应事务的。《三国志》卷39《吕乂传》言吕乂“徙为汉中太守,兼领督农,供继军粮。”《三国志》卷44《蒋琬传》载有“督农杨敏”,说明蜀汉亦有掌供应军粮的专官。
    屯田上的直接生产者多原为流民、降众、贫户及无法进行安全耕种者。当他们成为典农部民以后,身份变成依附性甚强的“屯田客”。“客”,名义上是由招募而来,所谓“募民”、“募良民”、“募百姓”、“募贫民”。但,实际多出于强制,而非自愿。后来曹操听从袁涣宜顺民意,不欲者勿强的建议,才改变了已往强迫农民屯田的态度。唯就实际情况而论,曹魏统治者之募民屯田,不可能作到真正顺从民意,只是程度上的改善而已。比如《三国志》卷25《辛毗传》载曹丕欲徙冀州士家十万实河南。辛毗认为“今徙,既失民心,又无以食也”。曹丕“遂徙其半”。又如《晋书》卷26《食货志》言太和五年(231年)司马懿“表徙冀州农夫五千人佃上邽”,当也系强制迁徙之例。
    前已叙及,典农官是独立于郡县之外的专为供应军粮而设的机构,为了维护典农工作的独立性,典农官与郡县官不同城治事。如《三国志》卷9《曹爽传》注引《魏略》言:“洛阳典农治在城外”;《水经注》卷7《济水一》亦言:“今荥阳东二十里有故陇城,即此是也,世谓之都尉城,盖荥阳典农都尉治”。正因为典农的治所及辖区与郡县隔离,所以日后典农辖地可改为郡县。典农与郡县虽不在一地,但彼此邻接,所以有时在争夺劳动力等重要问题上,仍难以避免纠纷和摩擦。例如《三国志》卷15《贾逵传》载:
    逵领弘农太守,……其后发兵,逵疑屯田都尉藏亡民。都尉自以不属郡,言语不顺。逵怒,收之,数以罪,挝折脚,坐免。
    曹魏统治者为了防止典农官和郡县官互相扯皮,有时也以太守兼领典农。例如曹丕即位后,赵俨“拜驸马都尉,领河东太守、典农中郎将”;孟康“正始中,出为弘农,领典农校尉”;傅玄在司马昭当权时,“再迁弘农太守,领典农校尉,所居称职”。在曹操时期,未见有人兼摄太守与典农官,曹魏后期兼领太守与典农之事虽然也是个别情况,但说明民屯已逐渐走向衰落。
    曹魏前期,典农官虽独立于郡县官之外,但在政治待遇上还是有所不及,其明显差异即典农官没有贡举权。曹丕时经过颍川典农中郎将裴潜“奏通贡举,比之郡国,由是农官进仕路泰”。前已叙及原为典农属吏的邓艾因上计而得到太尉司马懿的赏识和提拔;另外,少时与邓艾同为典农属吏的石苞也同样得到司马师的提拔,二人均致位将相。由于典农官源源不绝地供应军粮,而且屯田民又能耕能战,所以担任典农官者多能成名立业。曹操和司马懿是民屯和军屯的主要兴办者,曹操所以能够统一北方,司马氏所以能兼并蜀、吴,其主要原因之一,即在于他们兴办屯田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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