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所谓“旧时真本《红楼梦》”

    

    《红楼梦》八十回后,续书原不止一种,只是现存的只有高本这一种罢了。我曾在戚本评注中考定一种佚本,已在上章详述。现在所要说的,又是另一个补本;这补本底存在,事迹,只见于上海《晶报》《(月瞿)(虫爰)笔记》里底《红楼佚话》上面。原文节录如下:
    “《红楼梦》八十回以后,皆经人窜易,世多知之。某笔记言,有人曾见旧时真本,后数十回文字,皆与今本绝异。荣宁籍没以后,备极萧条。宝钗已早卒。宝玉无以为家,至沦为击柝之役。史湘云则为乞丐,后乃与宝玉为婚。……”
    可惜他没有说出所征引的书名,只以某笔记了之。在蒋瑞藻底《小说考证》里亦有相类似的一段文字,他却是从《续阅微草堂笔记》转录下来的,或者就是《(月瞿)(虫爰)笔记》所本。现在亦引如下:
    “《红楼梦》……自百回以后,脱枝失节,终非一人手笔。戴君诚甫曾见一旧时真本,八十回之后皆不与今同。荣宁籍没后均极萧条;宝钗亦早卒;宝玉无以为家,至沦为击柝之流;史湘云则为乞丐,后乃与宝玉仍成夫妇,故书中回目有‘因麒麟伏白首双星’之言也。闻吴润生中丞家尚藏有其本,惜在京邸时未曾谈及,俟再踏软红,定当假而阅之,以扩所未见也。”
    这条文字较《(月瞿)(虫爰)笔记》似较确实有根据些。(1)所谓旧时真本确有人见过且能举出其人之姓名。(2)他确说自八十回起不与今本同,可证其为另一补本。(3)他明言这书写宝湘成婚事系依据于第三十一回之目。(4)这种本子不但有人见过,且有人收藏。而且收藏这书的人,并不是名声湮没的寒儒,却是堂堂的一个巡抚。
    这实在可以证明,以前确有这一种旧时真本,不是凭空造谣可比,所以使我觉得有考证一下底必要。就两书所叙述的事迹看,大都不和高本相同。(1)荣宁后来备极萧条的景况,不见于高本。高本虽亦写籍没,但却有那些“沐天恩”,“延世泽”,“封文妙真人”,“兰桂齐芳”这类傻话。(2)宝钗早卒;高本却写她出闺守寡抚孤成名。(3)宝玉击柝;高本却写他随双真仙去,受真人之号。(4)湘云为丐,配宝玉;高本只写她嫁一不知名的人后守寡,没有一笔叙到她底贫苦。
    可考的只有四项,而几乎全与高本不同。究竟是那一本好些,姑且留到最后再说。我们先要试问这本底年代问题,再讨求他所依据的──在八十回内的──是什么。
    颉刚说:“我对于这所谓‘旧时真本’,有两个假定:(1)这是补本(适之先生也如此说);(2)这补本在高鹗之先,为高鹗所及见。”(十,六,十信。)他底第一个假定是无可疑的,因为前人──距雪芹年代极近的──如张船山、高兰墅、程伟元、戚蓼生,都说原本《红楼梦》只有八十回。(张说见于《船山诗钞》,高说见程排本《红楼梦》底引言,程说见于前书底序,戚说见于戚本《红楼梦》序。)他们底说话,即使非可全信,也决不是全不可信,他们又何至于联络起来造谣生事呢?至于第二个假定,颉刚并没有举示所根据的理由,我也不能妄下是非的判断,只可以悬着当做一个可能的想象罢了。(颉刚附案:我所以有这第二个假定,因为我先假定“因麒麟伏白首双星”的回目是做这部续书的人改的,高鹗续作沿用这部书的改文;所以假定高鹗曾见这部书。大意见《八十回后的红楼梦》篇中论湘云一段。)
    这补本底取材,颉刚曾加以说明,现在引录如下。凡我另有意见的,加上案语。
    “(1)荣宁籍没──第十三回,王熙凤梦中秦可卿的话。”
    [按]第七十四回,探春明言抄家事,暗示尤为显明,不仅如这回所说。
    “(2)宝钗早卒──第二十二回制灯谜,宝钗的是‘梧桐叶落分离别,恩爱虽浓不到冬。’”
    [按]颉刚所据,当是商务印书馆底《石头记》本。亚东本《红楼梦》,分作纷,虽浓作夫妻。有正本,即戚本,没有这一谜,却把高本所谓黛玉底谜,移作宝钗底。这究竟不知道那一本近真些?宝钗底薄命底预示,在八十回中还有数节,惟都不能够确说是早卒。如第七回,宝钗论冷香丸说:“为这病根,也不知请了多少大夫,吃了多少药,花了多少钱,总不见一点效验。”又如,“薛姨妈道:‘姨妈不知宝丫头古怪呢,他从来不爱这些花儿粉儿的。’”第四十回,贾母摇头道:“……年轻的姑娘们,房里这样素净,也忌讳。”这些或者也是补作底依据,至于所补的是不是,后面再详。
    “(3)宝玉沦为击柝之役──第三回,宝玉赞,‘贫穷难耐凄凉。”
    [按]这是最显明的一例,以外在第一回中暗示尤多。
    “(4)史湘云为乞丐──第一回,甄士隐注解《好了歌》,‘金满箱,银满箱,转眼乞丐人皆谤。’”
    “(5)宝钗死而湘云继──同回,同节,‘昨日黄土陇头堆白骨,今宵红销帐里卧鸳鸯。’又第二十九回,张道士送宝玉金麒麟,恰好湘云也有这个。”(以上均见十,六,十信。)
    除此以外,颉刚又以为第三十一回之目系这本作者所改窜,而白首双星即以第一回《好了歌注》所谓“说甚么脂正浓,粉正香,如何两鬓又成霜”为张本。颉刚所说均极是,惟以第三十一回之目经过改窜,却不甚确。我在《后三十回的红楼梦》一章中,已详细辨难,这里不再多赘。
    至于这本,比高本孰优孰劣,这自然可随各人底主观而下判断,没有一致底必要。照颉刚底意见,以为高本好些。他底大意如下:
    (1)写宝玉贫穷太尽致,且不容易补得好。
    (2)书中写宝钗,处处说她厚福,无早死之意。
    (3)第三十一回及第三十二回,屡点明湘云将嫁;且白首双星,也不合册子、曲子底暗示。他以为补作的人泥了金麒麟一物,不恤翻了成案,这是他底不善续。
    (4)史湘云为乞丐,太没来由。(十,六,十信。)
    关于第一点,我和他底眼光不同。诚然,要写宝玉怎样的贫穷,是极不容易,但作者原意确是要如此写的。高鹗略而不写,一方是他底取巧,一方是他没有能力底铁证。这补本已佚,所写的这一节文字如何,原不可知。悬揣起来,或未必能令人满意的。只是就一件事论一件事──补本究竟好不好,是另一问题──高本确是错了。颉刚似乎不宜十分左袒高氏。
    第二节所说,我在大体上能承认。但八十回书中,写宝钗虽比黛玉端厚凝重些,但很有冷肃之气,所谓秋气;可见她也未必不是薄命人,(十二钗原都归入薄命司,见第五回。)颉刚说她厚福,似无根据。但守寡亦是薄命,不必定是早卒。即八十回内所暗示,亦偏向于这一面;故颉刚底结论,我并不反对。(只有一条,似乎有宝钗早卒之意,或为这补本作者所依据。第二十八回说:“如宝钗……等,亦可以到无可寻觅之时矣。宝钗等终归无可寻觅之时,则自己又安在哉?”)至于若高鹗所补的,宝钗有子,后来“兰桂齐芳”,我却不敢赞一词了!
    第三节的话我也赞成。但我既证明第三十一回原来是如此的,那么,这补本也不必大加菲薄了。高鹗宁可据第五回,却抛弃第三十一回之目不管他。这本底作者却和兰墅意思相反,专注重第三十一回之目,成就宝玉湘云底姻缘。这其实也不过是哥哥弟弟,不必作十分的抑扬。写这一点,比较最满我意的,是三十回的佚本。在这两本中,我只说,高鹗是较乖巧些。
    第四节,我完全同意。但颉刚在另一信上说,(十,六,十四)《好了歌注》只是泛讲,我却不以为然。所谓“乞丐人皆谤”,必是确有所指,只未必便是指湘云。可惜这书没有做完全,使我们无从去悬揣。至于颉刚说“没来由”,却甚是;因为在八十回中,湘云并不是金满箱银满箱的富家小姐。史家在上代虽然和贾王薛三姓齐名,但当湘云之时,早已成了破落户。我们且看:
    “他们家嫌费用大,竟不用那些针线上的人,差不多的东西都是他们娘儿们动手。……我再问他家常过日子的话,他就连眼圈儿都红了。……”(第三十二回,宝钗语。)
    “一个月通共那几串钱,你还不够使;……”(第二十七回,同。)
    一个月只有几串钱的月费,且家中连个做活计的婆子都没有这种生活,难道是可以说“金满箱银满箱”吗?这可以证明作者底原意,虽然必有个书中人将来做乞丐的,但却决不是史湘云。
    在这四点以外,还有一点,我觉得这本要比高本好的,便是实写贾家底萧条,并无复兴这件事。这是两佚本所同,非高本所及。我所据的理由,已在上章中详举了。
    这个某补本,可考的比那三十回本更加寥寥,真是我们底不幸。他和高本,只有抄家一点相同,抄家以后的景象且不尽同,以外便全不相合。就事迹论,这本写宝玉底结局有一点──贫穷──胜于高本。写宝玉、宝钗、湘云三人底关系,则又不如高本。就风格论,这本病在太杀风景,高本病在太肠肥饱满了。一个必说宝玉打更,湘云乞食;那一个却又说,宝玉升天,宝钗得子,都犯过火的毛病。
    惟这本写宝玉终于贫穷而不出家,似又不如高本。因为一则书中暗示宝玉出家之处极多──贫穷之后出家──不能没有呼应;二则不如此写,这部百余回大书颇难煞尾。只有出家一举,可以神龙见首不见尾,一束全书,最为乾净。颉刚也说:“但是贫穷之后,也许真是出家。因为甄士隐似即是贾宝玉底影子。……甄士隐随着跛足道人飘飘去了,贾宝玉未必不随一僧一道而去。要是不这样,全书很难煞住,且起结亦不一致。”(十,五,十七信。)高鹗见到这些地方,正是他底聪明处。这本不如此收梢,想其结尾处不能如高本底完密。高本误在没写宝玉底贫穷,这本又误在没写他底出家;其实贫穷和出家,是非但不相妨而且相因的。我曾经揣测宝玉底出家,与他底贫寒多少有连带的关系;虽仅仅是个揣想,但在反对方面,却也很有证据。
    这某补本底存在,除掉《红楼佚话》《小说考证》所引外,还有一证。颉刚说:“介泉(潘家洵君)曾看见一部下俗不堪的《红楼续梦》一类的书,起头便是湘云乞丐。可见介泉所见一本,便是接某补本而作的。(我所谓乙类续书。)”(十,六,二十四信。)这真是极好的事例,可以证实以前曾有这么一种补书底存在;又可以知道,前人曾有疑第三十一回之目,而据以补《红楼梦》的。(适之先生也如此说。)
    所谓旧时真本底真相,为我所知道的,不过如此。我因为这也是一种散佚的甲类续书,且和高本互有短长,可以参较,故写了这一节文字。
    二二,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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